船上拖带和系泊设备导则 1 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 80 届会议(2005 年 5 月 11 日至 20 日)上,为统一实施由
MSC.194(80)决议通过、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 SOLAS 第 II-1/3-8 条,批准了与拖带
和系泊相关的船上设备、配件和船体支撑结构的导则。 2 本委员会在其第 102 届会议(2020 年 11 月 4 日至 11 日)上,审议了船舶设计和建造
分委会在其第 6 次会议上的提案,为确保以统一的方式应用经 MSC.473(102)决议修正、并
预期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 SOLAS 第 II-1/3-8 条的规定,批准了《经修订的船上拖带和
系泊设备导则》,其文本载于附件。 3 经修订导则适用于 2024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并且不取代《船上拖带和系
泊设备导则》(MSC.1/Circ.1175 通函),其对 2007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但在 2024 年 1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仍适用。 4 提请各成员国政府在应用经修订的 SOLAS 第 II-1/3-8 条时使用所附的导则,并使所
有相关方注意本导则。 附件 与拖带和系泊相关的船上设备、配件和船体支撑结构 1 适用范围 1.1 根据 MSC.473(102)决议通过的 1974 年 SOLAS 公约第 II-1/3-8 条,新排水型船舶
(高速船和海上装置除外)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附件的工作负荷应足以安全进行与船舶正
常操作有关的所有拖带和系泊作业。装置、设备和附件应满足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组织
的相应要求。 1.2 《经修订的船上拖带和系泊设备导则》(MSC.1/Circ.1175/Rev.1 通函)应适用于
2024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对于 2007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且在 2024 年 1 月 1 日以
前建造的船舶,《船上拖带和系泊设备导则》(MSC.1/Circ.1175 通函)应适用。 1.3 本通函提供在港口和遮蔽水域与正常拖带和系泊作业相关的船用配件与船体支撑
结构的设计和建造标准,建议主管机关予以实施。本通函还包括例如在紧急情况下,进一步
拟被其他船舶或拖船拖带的船舶配件的设计指导。本通函不要求拖索,也不强制实施船上系
泊索的标准。此外,本导则不适用于以下特殊拖带服务的船用配件与船体支撑结构的设计和
建造: 1 伴航拖带:在船舶推进装置或操舵装置损坏后为控制船舶在一些河口所要求的拖带。应指向当地伴航要求; 2 运河拖带:船舶通过运河(例如,巴拿马运河)时的拖带。应指向当地运河通过要
求; 3 液货船应急拖带:帮助应急状况下的液货船的拖带。应指向 SOLAS 第 II-1/3-4 条的
第 1 段。 1.4 同时用于拖带和系泊的设备应符合第 3 和 4 节。 2 定义 就本导则而言: 2.1 正常拖带:系指与船舶正常操作所配合的,为在港口和遮蔽水域操纵船舶所需要
的拖带作业。 2.2 其他拖带:系指被其他船舶或拖船拖带(如在紧急情况下被帮助)。 2.3 船用配件:系指系泊船舶用的系缆桩与缆柱、系缆器、导向滚轮、导缆孔以及用于
正常拖带或其他拖带船舶的类似部件。任何船用配件与支撑结构的焊接、螺栓或其他紧固是
船用配件的部分,并应符合配件适用的行业标准。 2.4 船体支撑结构:系指在船用配件的上方或整合为一体,并直接承受作用在船用配
件上的力的部分船体结构。用于上述正常拖带或其他拖带、系泊操作的绞盘、绞车等的船体
支撑结构也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 2.5 行业标准:系指国际标准或经主管机关批准,船舶建造的国家认可的国家标准。2.6 安全工作负荷(SWL)系指在港口或类似遮蔽水域用于系泊作业的船用配件的安
全负荷限制。 2.7 拖带安全工作负荷(TOW):系指用于正常拖带或其他拖带的船用配件的安全负
荷限制。 2.8 船舶设计最小破断负荷(MBLSD)系指为满足系泊限制要求,设计船用配件和船体
支撑结构的干燥新系泊索的最小破断负荷。 3 拖带 3.1 强度
用于正常拖带操作的船用配件及其船体支撑结构的强度应符合 3.2-3.6 的规定。如船舶
设有拟用于其他拖带服务的船用配件,这些配件及其船体支撑结构的强度也应符合上述规
定。拟同时用于拖带和系泊的船用配件及其船体支撑结构的强度还应符合第 4 节的规定。 3.2 布置
拖带用的船用配件应位于部分甲板结构(强力构件和/或桁材)上,以有效分布拖带负荷。其他如用于预定用途、确定强度足够的布置(如舷墙上的导缆孔等)也可以接受。 3.3 载荷考虑
3.3.1 船用配件的船体支撑结构的最小设计负荷应为: 1 用于正常拖带操作,设计负荷应为拖带与系泊布置图中标明的预期的最大拖带负(如系柱静拖力)的 1.25 倍; 2 对于其他拖带服务,应为附录 A 定义的拖索的船舶设计最小破断负荷;和 3 对同时用于正常拖带和其他拖带的船用设备,设计载荷应取为.1 和.2 中的大者。 3.3.2 设计载荷应根据拖带与系泊布置图中的布置,各种可能出现的方向施加于配件。当拖索在配件处转向,作用在配件上的设计载荷应为拖索设计载荷的合力,但不需超过 3.3.1
规定的 2 倍的拖索设计负荷,见下图。 图片 3.4 船用配件 3.4.1 可根据主管机关接受的行业标准选择船用配件,并至少基于以下载荷: 1 用于正常拖带操作,拖带与系泊布置图上所标明的预期的最大拖带负荷(如系柱静
拖力); 2 对于其他拖带服务,应为附录 A 定义的拖索的船舶设计最小破断负荷;和 3 对同时用于正常拖带和其他拖带的船用设备,1 和.2 中的大者。 3.4.2 如船用配件没有按接受的行业标准选择时,配件强度及其与船体支撑结构的连接
强度应符合 3.3 和 3.5。 3.5 船体支撑结构 3.5.1 船用配件下加强部件应对作用在船用配件上的拖带载荷的任何方向(水平方向和
垂直方向)的变化作有效布置。配件与船体支撑结构应保证合适的对齐。 3.5.2 船用配件上拖带载荷的作用点应是拖索的附着点或拖索方向变化处。对于带缆桩,
拖索的连接点应位于基座以上 4/5 的筒体高度,如下图所示。 图片 3.5.3 3.3 规定的设计负荷下的许用正应力应为所用材料规定屈服点的 100%,许用剪
切应力应为所用材料规定屈服点的 60%。正应力指弯曲应力和轴向应力的和,相应的剪切应
力作用方向垂直于正应力。不考虑应力集中因素。 3.6 安全拖带负荷(TOW) 3.6.1 用于正常拖带操作的 TOW 应不超过 3.3.1.1 规定设计负荷的 80%,用于其他拖带
操作的 TOW 应不超过 3.3.1.2 规定设计负荷的 80%。同时用于正常拖带和其他拖带的 TOW
应为上述安全工作负荷中的较大者。 3.6.2 船上用于拖带的每一配件,应使用焊点或等效方法标记出它的 TOW 值(单位为
t)。对同时用于拖带和系泊的配件,除 TOW 外,根据 4.6 要求的 SWL(单位为 t)也应进
行标记。 3.6.3 根据上述要求使用的 TOW 值,仅适用于不超过一条拖索。3.6.4 第 5 节所述的拖带与系泊布置图应注明拖索的使用方法。 4 系泊 4.1 强度
用于系泊操作的船用配件及其船体支撑结构的强度,以及绞车和绞盘的船体支撑结构的
强度应符合 4.2 至 4.6 的规定。拟同时用于系泊和拖带的船用配件及其船体支撑结构的强度
还应符合第 3 节的规定。 4.2 布置
系泊用船用配件、绞车和绞盘应位于部分甲板结构(强力构件和/或桁材)上,以有效分布
系泊负荷。如用于其他预定的用途、在确定布置的强度足够时(如舷墙导缆孔等)也可接受。 4.3 载荷考虑
4.3.1 关于以下船体支撑结构的最小设计负荷: 1 船舶配件的船体支撑结构的最小设计负荷应为根据附录 A 所设的系泊索的船体设
计最小破断负荷的 1.15 倍; 2 绞车的船体支撑结构的最小设计负荷应为预计最大刹车握持负荷的 1.25 倍,最大
刹车握持负荷应不小于按附录 A 的系泊索的船舶设计最小破断负荷的 80%;和 3 对绞盘,最小设计载荷应为最大收卷力的 1.25 倍。4.3.2 设计载荷应根据拖带与系泊布置图中的布置,施加于配件的力可能来自各个方向。当系泊索在配件处转向,作用在配件上的设计载荷应为系泊索设计载荷的合力,但不需超过
4.3.1 规定的 2 倍的系泊索设计负荷。参见 3.3 中的图。 4.4 船用配件 4.4.1 可根据主管机关接受的行业标准选择船用配件,并至少基于根据附录 A 的系泊
索的船舶设计最小破断负荷。 4.4.2 如船用配件没有按接受的行业标准选择时,配件强度及其与船体支撑结构的连接
强度应符合 4.3 和 4.5。 4.5 船体支撑结构 4.5.1 船用配件、绞车和绞盘下加强部件应对作用的系泊载荷的任何方向(水平方向和
垂直方向)的变化作有效布置。配件与船体支撑结构应保证合适的对齐。 4.5.2 船用配件上系索载荷的作用点应是系索的附着点或系索方向变化处。对于带缆
桩,系泊索的连接点应位于基座以上至少 4/5 的筒体高度,如下图 a)所示。如果筒体上安
装了挡板以保证系泊索尽可能低,则系泊索的作用点可取为挡板的高度,如下图 b)所示。 图片 4.5.3 4.3 规定的设计负荷下的许用正应力应为所用材料规定屈服点的 100%,许用剪
切应力应为所用材料规定屈服点的 60%。正应力指弯曲应力和轴向应力的和,相应的剪切应
力作用方向垂直于正应力。不考虑应力集中因素。 4.6 安全工作负荷(SWL) 4.6.1 就标记而言,SWL 应等于根据附录 A 的系泊索的船体设计最小破断负荷。4.6.2 每一船用配件的 SWL(单位为 t)应标记(焊点或等效方法)在用于系泊的配件
上。对同时用于拖带和系泊的配件,除 SWL 外,根据 3.6 要求的 TOW(单位为 t)也应进
行标记。 4.6.3 上述要求的 SWL 仅适用于使用的系泊索不超过一条。 4.6.4 第 5 节所述的拖带与系泊布置图应注明系泊索的使用方法。 5 拖带与系泊布置图 5.1 每个船用配件预定用途的 SWL 和 TOW 应在拖带与系泊布置图上注明,船上应配
备该布置图给船长提供指导。应注意拖带安全工作负荷(TOW)是拖带用途的载荷极限而
安全工作负荷(SWL)是系泊用途的载荷极限。 5.2 布置图应包括的每个船用配件的信息,包括:.1 在船上的位置;.2 配件型号;.3 SWL/TOW;.4 用途(系泊、正常拖带或其他拖带);和
.5 拖索或系泊索对配件施加载荷的方法,包括对使用角度变化的限制——也即配件处
缆索方向的角度变化。5.3 布置图中还应包括: 1 显示系泊索的配置和数量(N); 2 每根系泊索的船舶设计最小破断负荷(MBLSD); 3 每根系泊索的长度; 4 与系泊设备和配件兼容的系泊索的类型(包括材料和构造)、刚度和直径的限制或
极限; 5 可接受的环境条件,见附录 A 第 3 节对舾装数大于 2000 的船舶的系泊索建议的船
舶设计最小破断负荷:.1 任何方向的 30 s 平均风速(分别根据 3.1.3 或 3.2.2 的 vW 或 vW*);和
.2 作用于船首或船尾的最大流速(±10°) 注:当应用的设计环境标准超过上述标准时,图中信息应包括类似于附录 A 中参数的
设计环境标准:.1 风速和风向;和
.2 流速和流向。 附录 A 系泊索和拖索 1 通则 1.1 舾装数(EN)≤2000 的船舶的系泊索见第 2 节。其他船舶的系泊索见第 3 节。 1.2 拖索的适用规定见第 2 节。 1.3 舾装数的计算应符合附录 B。确定侧投影面积 A 应包括装载手册中的甲板货物。 1.4 第 2 节和第 3 节规定了系泊索的最少建议数量和最低强度(MBLSD)。设计方应
根据对单个系泊布置、预期的岸边系泊设施和预期的普遍环境条件进行的评估,验证系泊索
的适当性。 2 拖索和舾装数小于等于 2000 的船舶的系泊索 2.1 舾装数≤2000 的船舶的最少建议系泊索见表 1。2.2 对于 A/EN > 0.9 的船舶,表 1 中所给出的系泊索数量应根据下式增加: 1 根系泊索 0.9 < A /EN ≤ 1.1, 2 根系泊索 1.1 < A / EN≤ 1.2 3 根系泊索 1.2 < A / EN 2.3 拖索见表 1,由拖船或另一艘它船拖带,而使用本船拖索时。 表 1:舾装数小于等于 2000 的船舶的系泊索和拖索 图片 图片 ___________ * 提供的信息与经修订的导则的附则的 3.3.1.2 和 3.4.1.2 有关,按本导则不必在船上设有拖索。 ** 对于舾装数大于 2000 的船舶,见附录 A 的第 3 节。 3 舾装数大于 2000 的船舶的系泊索 3.1 通则
3.1.1 以下为关于系泊索用途的定义(见下图): 1 横缆:与船舶垂直的系泊索,限制船舶在离岸方向的运动; 2 倒缆:几乎与船舶平行的系泊索,限制船舶前后的运动; 3 首缆/尾缆:介于船舶纵向和横向之间的系泊索,限制船舶在离岸方向和前后方向
的运动。对各方向运动的限制取决于绳索的方向。 图片 4 横缆提供船舶横向运动的最大横向限制,倒缆提供船舶前后方向运动的最大纵
向限制,就限制运动效果而言,首缆/尾缆相对较差。系泊设备的配置原则应尽可能
按照港口设施的要求,以及缆绳的垂向角应尽可能合理。 3.1.2 舾装数大于 2000 船舶,系泊索的强度以及首缆、尾缆和横缆的数量是基于侧投影
面积 A1确定的,A1面积可根据附录 B 中载明的类似方法计算出侧投影面积 A,但必须考
虑如下因素: 1 对油船、化学品船、散货船和矿砂船,在计算侧投影面积 A1时,应考虑最轻压载吃
水。对其他船,如果最轻吃水的干舷与满载吃水的干舷之比大于等于 2,应考虑常
规装载工况的最小吃水。常规装载工况系指纵倾和稳性计算书中所给出的预期在运
营中经常出现的装载工况,应排除空船状态及螺旋桨检查状态等工况。 2 在计算侧投影面积 A1时,可将码头的挡风效果考虑进去,除非船舶的运营模式是规
律性靠泊突堤式码头。可假设码头平面高于水线 3m,即装载工况下,可考虑到水线
上 3m 范围内的侧投影面积可以不计入。 3 在计算测投影面积 A1时,装载手册中给出的甲板货应计入。如果通常的未装载甲板
货的最小吃水工况所计算的测投影面积 A1大于装载甲板货的满载工况,则可不计入
有甲板货的情形。侧投影面积应取为这两种工况中的较大者。 3.1.3 本条中的系泊索要求是基于最大流速1.0 m/s所确定的,基于的最大风速 V(w m/s)
如下: Vw = 25.0 - 0.002 (A1 – 2,000),适用于 2,000 m2 < A1 ≤ 4,000 m2的客船、渡船和车
辆运输船 = 21.0,适用于 A1 > 4,000 m2 的客船、渡船和车辆运输船 = 25.0 适用于其他船 3.1.4 风力以地面 10m 上方任意方向 30s 的平均风速为代表,水流则以作用在船首或
船尾(±10°)且在平均吃水的一半处的最大流速为代表。同时,假定船舶系泊于坚固的对
横向水流有遮蔽效果的码头上。 3.1.5 由更高的风速或流速、横流、额外波浪载荷或非坚固码头带来的屏蔽效果减弱所
引起的额外载荷需要特别考虑。另外应注意不利的系泊布置可能会增加单根系泊索的载荷。 3.2 船舶设计最小破断负荷 3.2.1 系泊索的船舶设计最小破断负荷,以 kN 计,应取为:MBLSD = 0.1 · A1 + 350 3.2.2 船舶设计最小破断负荷可限制为 1,275 kN (130 t)。但在此情况下,系泊系统应视
为不足以满足 A.3.1.3 中的环境条件。对于这些船舶,可接受的风速 Vw*,m/s,可如下估算: 图片 式中:Vw为根据 3.1.3 的风速,为预期使用的系泊索的破断强度,MBLSD 为按上述公式建议
的破断强度。但是,船舶设计最小破断负荷应取为不小于根据 21 m/s 的可接受风速所计算
得到之值: 图片 3.2.3 如果预期使用的系泊索的可接受风速 vw
*高于根据 3.1.3 的 Vw,船舶设计最小破断
负荷应取为: 图片 3.3 系泊索数量 3.3.1 首缆、尾缆和横缆的总数应取为:n = 8.3·10-4 ·A1 + 6 3.3.2 对油船、化学品船、散货船和矿砂船,首缆、尾缆和横缆的总数应取为: n = 8.3·10-4 ·A1 + 4 3.3.3 首缆、尾缆和横缆的总数应四舍五入到最近的整数。 3.3.4 首缆、尾缆和横缆的总数和系泊索的强度应进行相互修正,修正后的系泊索强
度 MBLSD** 应为: MBLSD** = 1.2·MBLSD·n/n** ≤ MBLSD 当系泊数量增加时 MBLSD** = MBLSD·n/n** 当系泊数量减少时 式中:MBLSD 为 MBLSD 或如适用时它是 3.2 中规定的 MBLSD*;n**为增加或减少后的首
缆、尾缆和横缆的总数;n 为根据船型及 3.3.1 或 3.3.2 计算所得的在四舍五入之前的系泊索
数量。 3.3.5 反之,首缆、尾缆和横缆的强度也可和系泊索的数量做相互修正。 3.3.6 所有倒缆的数量应取为不小于: 舾装数 < 5000 时;2 根, 和 舾装数 ≥ 5000 时;4 根 ; 3.3.7 倒缆的强度应和首缆、尾缆和横缆的一致。如果首缆、尾缆和横缆的数量根据系
泊索的强度进行调整,倒缆的数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但取为计算值的向上进位整数。 nS* = MBLSD/ MBLSD** · nS 式中:MBLSD 为 MBLSD 或者如适用时它是 3.2 中规定的 MBLSD*或;MBLSD
** 为 3.3.4 规定的
修正后的系泊索强度;nS为 3.3.6 所述倒缆的数量;nS
*为增加的倒缆数量. 附录 B 舾装数 舾装数(EN)应按下式计算: 𝐸N= ∆
2/3 + 2.0ℎ𝐵 + 𝐴/10
式中: Δ——夏季载重线下的型排水量,t; B——船宽,m; h——从夏季载重水线到最上层甲板室顶部的有效高度,m;对最下层的 h 应从上甲
板中心线量起,或上甲板具有局部不连续时,从名义甲板线量起; h = a + Σ hi
a a——从船中夏季载重水线至上甲板的距离,m; hi——各层宽度大于 B/4 的甲板室,在其中心线处量计的高度,m; A ——船舶舾装长度范围内夏季载重水线以上且宽度大于 B/4 的船体、上层建筑和甲
板室的侧投影面积,m2。 图片 注:1 计算 h 时,应忽略舷弧和纵倾,即 h 是船中干舷与各层宽度大于 B/4 的甲板室(中
心线处)高度之和。 2 宽度大于 B/4 的甲板室如在宽度为 B/4 或以下的甲板室之上,应计入上面的甲板室而
忽略下面的甲板室。 3 确定 h 和 A 时,凡是超过 1.5m 高度的挡风板和舷墙,均应视为甲板室的一部分。在确定 h 和 A 时,可不考虑舱口围板高度和集装箱之类任何甲板货的高度。在确定 A 时,
高于 1.5m 的,下图所示的面积 A2 应计入 A。 图片 4 船舶舾装长度系指垂线间长度,不应小于夏季载重水线总长的 96%,且不必大于 97%
(从水线前端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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